越南新能源政策通过电力规划、项目投资管理、土地与海域管理、环境审批、建设管理、电力运营许可和购售电机制共同实施。本词条介绍风电、光伏项目的规划与审批路径、发电定价、储能配置、直接购电、投资准入及融资条件。
对投资者和设备企业,项目推进需要同步明确三件事:谁有权开发项目、如何取得建设与运营条件、发出的电量如何销售并结算。风光资源和规划容量决定市场空间,项目审批、并网工程及购电合同决定实际实施路径。
本文政策核对日期为2026-10-25。
越南《电力法》61/2024/QH15于2025-02-01生效,涵盖电力规划、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电力运营许可、竞争性电力市场、购售电及系统运行。电力法官方发布页
新能源项目主要政策依据
| 领域 | 主要文件 | 项目关注点 |
|---|---|---|
| 国家电力规划 | 768/QĐ-TTg,2025-04-15批准修订PDP8 | 电源布局、容量、投运时期与配套输电 |
| 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 | 58/2025/NĐ-CP,并结合243/2026/NĐ-CP修订 | 开发机制、适用支持政策与衔接安排 |
| 直接购电 | 57/2025/NĐ-CP,并结合243/2026/NĐ-CP修订 | 通过专用连接线路或国家电网开展交易 |
| 能源开发特别机制 | 253/2025/QH15及272/2026/NĐ-CP | 规划更新、海上风电调查、投资审批与投资者选择 |
| 电力运营许可 | 61/2025/NĐ-CP及2026年相关简化、分权规定 | 申请条件、资料、办理机关与程序 |
| 投资及建设 | 《投资法》143/2025/QH15、《建设法》135/2025/QH15 | 投资手续、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或豁免、验收 |
| 发电定价与PPA | 09/2025/TT-BCT、12/2025/TT-BCT及其修订文件 | 价格框架、定价方法、合同主要内容 |
243/2026/NĐ-CP于2026-06-26生效,修改直接购电和可再生能源相关规则;272/2026/NĐ-CP于2026-07-04生效,细化国家能源发展特别机制中的规划和海上风电事项。243号法令、272号法令
2025-04-15批准的修订PDP8,提高风光与储能发展目标,强调电源开发与系统消纳、输电能力协调。
| 指标 | 规划目标 | 时间及口径 |
|---|---|---|
| 陆上及近岸风电 | 26,066–38,029 MW | 2030年总装机目标 |
| 服务国内需求的海上风电 | 6,000–17,032 MW | 计划在2030–2035年投运 |
| 光伏 | 46,459–73,416 MW | 2030年总装机,含集中式及屋顶光伏,按规划列明的统计范围 |
| 光伏 | 293,088–295,646 MW | 2050年总装机方向 |
| 水电 | 33,294–34,667 MW | 2030年装机目标 |
| 抽水蓄能 | 2,400–6,000 MW | 2030年装机目标 |
| 电池储能 | 10,000–16,300 MW | 2030年装机功率目标 |
| LNG发电 | 22,524 MW | 2030年装机目标 |
| 不含水电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 | 28%–36% | 2030年目标 |
| 不含水电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 | 74%–75% | 2050年方向 |
光伏规划统计不含《电力法》第10条第5款规定的相应电源。电池储能表中单位为MW,表示功率;项目储能电量还需结合持续时间确定。来源:越南政府,修订PDP8
规划与项目开发的关系
集中式电源应将位置、容量、投运期和送出工程与国家规划、实施安排及地方相关规划衔接;取得项目开发资格、投资批准和用地条件仍需各自办理。自发自用等电源存在专门规则,应先确定项目类别。规划可依法更新和调整,项目推进要落实到适用的项目清单及程序。
修订PDP8估计,2021–2030年电力设施与基础设施用地需求约为89,900–93,360公顷。项目选址需同时落实电站、道路、升压站和送出线路用地;海上风电还需处理调查海域、用海及海缆登陆点。768号决定原文,第IV部分第1项(法规转载)
规划同时安排燃煤机组向生物质、氨等燃料转换,并提出LNG机组逐步使用氢能的方向。相关改造需要具备技术、经济和燃料供应条件。修订PDP8
| 机构或参与方 | 与项目有关的职责 |
|---|---|
| 政府及总理 | 批准国家层面的电力规划,按法律规定处理相应投资事项 |
| 工贸部(MOIT)及电力主管部门 | 电力政策、行业监管、规划组织实施、电价和许可管理 |
| 农业与环境部(MAE)及地方相关部门 | 土地、环境、海域等管理事项,按项目类型及分权办理 |
| 省级人民委员会及所属部门 | 地方项目投资、用地与相关审批,以及依法下放的电力许可事项 |
| EVN及相关购电、电网企业 | 参与购售电、接网工程、输配电及供电业务,按具体合同和资产职责落实 |
| 国家电力系统与市场运营公司(NSMO) | 系统调度及电力市场运行相关工作 |
| 符合条件的大型用电客户及相关零售企业 | 通过直接购电机制参与可再生能源交易 |
农业与环境部的职能已包括土地、环境和海洋资源管理,项目对接应采用改革后的机构名称及权限。农业与环境部职能说明
NSMO已经与EVN分离并归工贸部管理。对开发商,商业购电、电网接入和系统调度需要分别明确接口。工贸部2026年第三季度发布会说明
项目开发可按以下事项组织,并根据前置条件安排并行工作。
| 事项 | 需要形成的主要成果 |
|---|---|
| 规划与选址 | 拟建位置、容量和投运期与规划衔接,初步明确接入方案 |
| 投资者选择与投资手续 | 按适用方式完成投资者选择、投资主张批准及投资登记 |
| 土地与海域 | 明确风机、道路、升压站、送出线路的用地,以及海上项目的调查与用海安排 |
| 环境手续 | 根据项目分类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许可等要求,落实生态及社区影响处理方案 |
| 建设手续 | 完成适用的项目及设计审查,取得施工许可或落实豁免条件 |
| 并网与商业安排 | 完成接网、计量、保护通信和购售电合同安排 |
| 验收与运营 | 完成工程验收、运行准备及适用的电力运营许可 |
前期审批与投资登记证书
《投资法》143/2025/QH15自2026-03-01生效。外国投资者项目和法律指定的外资经济组织项目属于投资登记证书办理范围;境内投资者项目通常不属于强制办理范围。投资主张批准、投资者选择和投资登记证书应分别识别。新投资法官方发布页、芹苴市司法部门程序说明
环境与建设
环境手续按项目规模、位置及环境敏感因素分类确定。风电选址应及早评估噪声、生态、用地、施工道路和社区影响;海上项目还涉及海洋生态及其他海域使用活动。环境管理需结合《环境保护法》及08/2022/NĐ-CP的后续修订、简化和分权安排。环境法实施规定合并文本49/VBHN-BNNMT
《建设法》135/2025/QH15自2026-07-01生效,调整建设管理和施工许可制度。项目应先确定适用审查路径及施工许可豁免条件,再安排开工。土地、设计和施工手续应覆盖升压站及送出线路。新建设法及官方解读
审批组织方式
开发团队可先形成规划与选址、接入条件及土地或海域三份核对清单,再安排投资、环境和建设申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机关按项目分类及现行分权确定;涉及敏感海域、林地或跨区域设施时,应尽早识别额外审批。购电合同谈判与接网方案可在具备条件时并行,但要在融资和采购节点前明确责任边界。
发电项目的电力运营许可,需按《电力法》、61/2025/NĐ-CP及后续分权、简化规定准备申请条件和文件。
工贸部2026-06-02公布的实施说明,将陆上及近岸风电、光伏中规模低于50MW的项目许可权限下放地方,并说明2026年改革对申请条件、资料和办理时间的调整。其列明,新申请在收到完整有效材料后,许可机关的材料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来源:工贸部许可分权说明
申请准备应落实运行人员资格、设备及设施资料、项目合法建设文件和运行安全条件,并核对项目容量、发电类型及适用许可机关。许可审查与项目投资、环境、建设和并网手续分别管理。
发电许可豁免的容量与交易条件
61/2025/NĐ-CP第21条区分自用与对外售电:
| 发电情形 | 发电许可豁免条件 |
|---|---|
| 离网、自用且不向其他组织或个人售电 | 无装机规模上限 |
| 并网、自用且不向其他组织或个人售电 | 装机低于30 MW |
| 向其他组织或个人售电 | 装机低于1 MW |
上述门槛使用“低于”。屋顶光伏应结合实际装机、对外售电方式和项目组织识别许可义务;同址系统分别计量本身并不构成许可豁免依据。61/2025号法令官方公报、第21条法规原文转载
海上风电需要把海域调查、投资主张批准、投资者选择、用海与建设分别安排。调查阶段即涉及风资源、海况、海底地质、地球物理和地质技术资料,以及后续海缆和登陆点方案。
2026年272/2026/NĐ-CP细化253/2025/QH15规定的海上风电制度,涉及调查单位条件、投资申请文件、办理程序和机关之间的协同,并分别处理规划中拟于2025–2030年和2031–2035年投运项目的相关路径。政府实施说明
企业能力要求
越南科技部对272号法令的说明列明:申请海域开展调查的单位,股东权益须至少达到每MW拟调查容量10亿越南盾;提出多个项目时,按总拟调查容量核算。申请投资主张批准并同时申请投资者批准的有关海上风电企业,项目权益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其余融资需有银行或信贷机构承诺。来源:科技部,2026-08-18
这些要求分别对应调查和投资申请阶段。项目开发团队需要在早期准备财务能力证明、调查方案及融资支持文件,同时协调海域、国防安全、航运和接网事项。
历史风电FIT
39/2018/QĐ-TTg规定的历史基准如下,均未含增值税:
| 2018年政策类别 | 历史越南盾基准价 | 美分口径 |
|---|---|---|
| 陆上风电 | 1,928越南盾/kWh | 8.5美分/kWh |
| 海上风电(该决定定义) | 2,223越南盾/kWh | 9.8美分/kWh |
该机制适用于2021-11-01前商业运行的合资格项目或项目部分,自相应商业运行日起适用20年;越南盾购电价按规定随汇率调整。评估存量项目时,需对应其商业运行日期、适用容量及合同。来源:39/2018/QĐ-TTg
后续项目定价
新项目需识别适用的年度发电价格框架、项目定价或招标安排,以及PPA谈判程序。09/2025/TT-BCT规定价格框架程序,12/2025/TT-BCT规定发电服务定价及合同主要内容;54/2025/TT-BCT又于2025-11-21修订有关规则,并设置谈判衔接安排。54号通知官方文本
2025年海上风电价格框架
工贸部1824/QĐ-BCT号决定于2025-06-26批准2025年海上风电最高发电价格,均未含增值税:
| 海域 | 2025年最高价,越南盾/kWh |
|---|---|
| 北部湾区域 | 3,975.1 |
| 中南部沿海区域 | 3,078.9 |
| 南部海域 | 3,868.5 |
2025年光伏价格框架
988/QĐ-BCT号决定于2025-04-10批准以下2025年最高发电价格,单位均为越南盾/kWh,未含增值税:
| 光伏类型 | 北部 | 中部 | 南部 |
|---|---|---|---|
| 地面式、不配电池储能 | 1,382.7 | 1,107.1 | 1,012.0 |
| 漂浮式、不配电池储能 | 1,685.8 | 1,336.1 | 1,228.2 |
| 地面式、配电池储能 | 1,571.98 | 1,257.05 | 1,149.86 |
| 漂浮式、配电池储能 | 1,876.57 | 1,487.18 | 1,367.13 |
上述表格保留2025年框架,便于理解区域差异和储能定价。项目合同价格通过适用的定价、招标及PPA程序形成;实际谈判应采用项目适用年份和类别的价格依据。
协商定价与竞争选择的衔接
年度价格框架为项目定价提供边界。项目方需准备投资、运行成本和发电量等参数,按适用方法形成价格方案,再完成合同谈判。投资者竞争选择、招标电价和最终PPA之间还存在程序衔接。
以58/2025号法令经修订后的海上风电规则为例,适用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电价上限不得高于招标当年的相应框架最高价,中标电价又作为后续购电谈判的最高价。第29条,52/VBHN-BCT合并文本
PPA的重点条款
合同审查应明确价格组成及调整方式、结算电量和计量点、调度与限电、停机和不可抗力、付款保障、违约及终止、争议解决。项目收入测算应分别处理实际交付电量、合同约定电量及限电情形的结算责任;标准文本、商业参数和适用政策需要逐项对应。
历史FIT项目、过渡项目及新项目,应分别建立价格依据和合同条件清单。
集中式光伏的规划配储要求
修订PDP8明确提出,集中式光伏开发须配置电池储能,储能功率至少相当于光伏电站装机功率的10%,持续时间为2小时。这一要求应纳入集中式光伏的投资和接网设计;屋顶自发自用项目按其适用制度处理。来源:修订PDP8
2025年配储光伏价格框架的计算参数
988/QĐ-BCT号决定用于计算配储光伏最高价格的储能参数包括:
| 参数 | 电价框架计算取值 |
|---|---|
| 储能功率 | 至少相当于光伏电站装机功率的10% |
| 储存/放电时间 | 2小时 |
| 充电电量比例 | 光伏电站发电量的5% |
这些参数用于该年度配储光伏价格框架计算。规划中的配置要求、价格模型参数和项目实际调度安排,应在设计与合同中分别落实。来源:工贸报对988号决定的说明
设备选型与收益测算
光伏与电池储能共同设计时,应明确充电电源、充放电时段、并网点功率限制、计量和控制权限。财务模型需计入转换损耗、容量衰减、循环寿命、可用率、消防安全及后续电池增补或更换费用。配储方案要同时满足接网运行和合同结算要求。
储能规划规模及集中式光伏配置要求,为电池、变流器、能量管理和系统集成企业提供了业务空间。评估设备需求时,应跟踪项目清单、审批、融资、采购及投运进度。
57/2025/NĐ-CP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单位与大型用电客户之间的直接购电规则,并取代80/2024/NĐ-CP;2026年又由243/2026/NĐ-CP修订。EVN对57号法令的官方说明、243号修订法令
两种主要交易路径
| 路径 | 交易与工程特点 |
|---|---|
| 专用连接线路直接购电 | 发电方与符合条件的用电客户,通过专用连接线路组织供电与购售电安排 |
| 经国家电网直接购电 | 结合电力市场交易、电网供电和相关合同结算,需协调发电方、客户、供电及市场运营单位 |
对中国企业,这意味着市场参与方可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大型工业客户及相关零售企业。开展项目时,应先确认交易路径、参与资格、购电合同组合及计量结算方式,再确定连接工程和设备配置。
通过国家电网交易时,发电地点与用电地点之间的电力交付、供电和财务结算关系,需要在项目设计与合同中一并落实。
并网条件是项目开发的重要前置工作
开发阶段应共同研究接入点、接入电压、升压站、送出线路、接收电网工程及投运次序。明确每项工程由谁投资、建设、持有和运行,有助于把土地、施工和采购进度统一到送电计划中。
设备与控制系统
技术方案应覆盖保护配合、无功与电压控制、故障期间的运行能力、功率控制、功率预测、调度通信及计量。设备供应商需要将电气性能、控制接口、现场试验和数据交付纳入供货范围。
运营与收入的衔接
项目财务模型应把送出工程进度、电网约束、调度安排和合同结算条件对应起来,分别分析可发电量、实际交付电量和结算收入。工贸部在2026年第三季度发布会中继续将土地清理、投资手续和电源电网项目进度列为实施难点。来源:工贸部2026年第三季度发布会
输电投资与运行的制度边界
《电力法》第5条将国家电力系统调度、列入总理清单的220 kV及以上重要输电网等列为国家垄断范围;关于输电网运行的条款另列出非国有经济主体投资建设输电网的例外。开发商需按具体资产核对投资和运行安排。EVN南方电力总公司对2024年《电力法》的说明
限电与收入风险
接网批准和规划容量之外,电站实际出力还受送出能力、负荷、检修和调度约束影响。项目尽调应核对接入点的拥塞情况、电网扩建进度及受限时的控制方式,并在PPA中明确限电通知、可用电量记录、结算依据和责任分配。
售电收入应分别测算正常消纳、送出工程延误及运行限电情景。能否取得限电损失补偿,取决于适用政策和合同条款,财务模型应明确列出有补偿与无补偿的收入处理。DPPA可增加售电路径,经国家电网交易的项目仍需评估电网和调度约束。
一般项目的投资安排
外国投资者参与光伏、风电开发,应结合项目类型确定市场准入、项目公司设立或股权收购、投资登记、土地与安全审查等手续。本地合作方可承担选址、土地协调、审批及实施工作,合作方案应明确开发权、资金投入、控制权和退出条件。《投资法》143/2025/QH15官方发布页
海上风电的特别股权条件
58/2025/NĐ-CP及其243/2026修订已形成正式规则。工贸部2026-06-30发布的52/VBHN-BCT合并文本第28、29条区分以下路径:
| 适用情形 | 越方持股要求及对外资的影响 |
|---|---|
| 第28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投资者或相应外资经济组织参与海上风电 | 符合该款资格的越方企业合计至少持有项目公司5%的注册资本或有表决权股份;据此推算,该条件下外资持股最高为95% |
| 不通过国家电网、发电直接出口的海上风电项目 | 第28条第2款规定的越方投资者须独资实施或持股超过50% |
前一情形要求的越方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或由国家全资企业持有超过50%注册资本或有表决权股份的企业。外国投资者还需满足海上风电经验、财务能力、有关部门书面同意及本地供应承诺等条件。股权结构应连同投资者选择路径审核。第28、29条法规原文(工贸部合并文本转载)
税收、进口与土地优惠分别处理
越南《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将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生产列入优惠行业。企业应区分符合条件的项目所得与其他经营收入,准备项目类别、收入归属及优惠起算依据。政府关于所得税优惠行业的说明
2025年《投资法》列明的投资优惠形式包括企业所得税、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进口货物税收及土地费用等。项目需要分别处理所得税核算、进口设备用途与清单、土地租赁决定及优惠手续。《投资法》官方公报
中国企业的参与路径
实际客户识别应同时覆盖项目业主、EPC、购电客户及电网接口单位;供货和服务计划需与项目取得投资条件、具备开工条件及完成融资的阶段衔接。
新能源项目融资需要把开发资格、并网条件和售电现金流连成完整的证据链。价格上限、规划容量和资源评估分别进入不同环节,银行还会审查合同收入能否覆盖债务本息。
| 核心事项 | 尽调与合同安排 | 财务模型中的处理 |
|---|---|---|
| 购电方信用与付款 | 明确实际购电或结算主体、账期、逾期责任、担保及终止安排;DPPA同时审查客户信用 | 延迟付款、客户违约及替代售电情景 |
| 电价与合同期限 | 确认价格形成依据、调整规则、合同期限与贷款期限的对应关系 | 以签约机制及调整条件测算收入 |
| 电量与限电 | 核对资源评估、接网容量、送出工程进度、限电条款及补偿责任 | 区分可发、可交付与可结算电量 |
| 政策及审批进度 | 明确规划、土地或海域、投资、环境、建设和许可的前置条件 | 延误造成的利息、成本及投产推迟 |
| 汇率与资金汇出 | 匹配越南盾收入、设备采购币种与贷款币种,审查兑换、偿债及汇出安排 | 汇率波动、对冲成本及偿债压力 |
| 储能及长期运维 | 约定性能保证、衰减、可用率、消防责任、保修及更换方案 | 损耗、运维、电池增补及更换支出 |
上述为项目评估要点。PPA法律结构可结合发电服务定价和合同规则审查;直接购电项目则要一并审查发电方、客户及电网交易相关合同。54/2025/TT-BCT官方文本、57/2025直接购电机制说明
对中资开发商,前期工作应优先形成可融资的审批文件、接网方案和购电合同。设备及EPC企业则应将交付节点、付款保障和设备性能责任,与项目融资及开工条件衔接。
本词条资料查询日期均为2026-10-25。法规日期指颁布或生效日期;政策目标与历史电价在正文中标明所属时期。
Global Referral Network:Regulatory Roadmap: Understanding Vietnam’s Wind Energy Policies,用户提供的素材来源,具体发布日期未确认。用于选题与原有议题结构,正文法规及数据按上述官方资料核实。
电力小兵:《越南新能源行业政策:规划、审批路径、电价、储能政策全解析》,2026-01-05,用户提供全文,未提供原文链接。用于本次补充议题,规划和政策数据按正式文件更新。